上海家化公司控制权争议的法律评价

2011年11月7日,中国平安取得国有企业上海家化集团100%股权,间接持有上海家化26.78%股权,成为上海家化的股东。然而在合作后不久,大股东却与经营层葛文耀等人接连就策略问题发生矛盾,互爆丑闻,最后以葛文耀、王茁等人被罢免高管职务而落幕。

该事件典型地体现了公司控制权问题。股东与经营者对公司有着截然不同的控制力和影响力,上海家化事件体现了股东在人事任免权上的绝对话语权。如葛文耀这样的经营者在公司权威更高,对公司日常经营有更大掌控的一方,对于资方的人事任免决定,是无法抗衡的。

该案件本质上的焦点在于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的利益取向的冲突。金融资本以短线逐利为基本特点,产业资本注重长远深层次的考虑,两者之间矛盾冲突不可避免。

平安在与原股东上海国资委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中承诺,“保持家化集团的管理团队基本稳定” “加大资本投入”等承诺,但这些承诺都只停留于原则性的宽泛条款,没有违约责任反制的条款。家化事件发生的一大原因就在于合作时基于彼此的信任,就这些关键问题没有达成书面的、具体的、有法律效力的约定。除此以外,国企混合所有制和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型彼此交织,造成了管理层权益保护的困境。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股权转让文件上明确对经营层的保护条款,由于相对方是股东,经营者仍然无法据此维护自身利益。而章程有如公司的宪法,效力及于股东、经营层等所有人,不会被轻易改变的。修改或制定章程是处理公司治理方式的最好途径。

除公司控制权外,该事件中总经理王茁被免除总经理职务,这涉及了劳动关系解除的一系列法律问题。王茁与上海家化的劳动关系是基于董事会聘请其作为总经理而确立的,一旦总经理的职务被解除,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劳动合同也就无法履行,公司可据此解除合同。

也有一种观点认为,董事会罢免的只是他总经理的职务,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只要王茁没有过错,公司应当就换岗问题与其协商,协商不成再诉诸法律,而无权直接解除与王茁的劳动关系。

上海家化事件一直受到各方关注,既是因为上海家化作为一个老牌国资企业的特殊身份,也有对股东与管理层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关注。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十分值得探讨的,国企改革会继续展开,解决公司股东与管理层的冲突,不仅有助于维护公司管理层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运营效率,真正实现国企改革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