薅保险公司羊毛”的李某行为,不应构成保险诈骗罪

新闻背景:近日,南京警方以涉嫌保险诈骗罪及诈骗罪罪名,对利用他人信息购买航班延误险并依靠近900次的航班延误,获得保险公司理赔款达300万元的李某采取了刑事拘留。

(图片来演新华网)

为此,郭捍东律师接受了相关媒体的采访,以下为采访节录:

问(媒体):在很多人的观点看来,李某虽然购买机票的过程有不当性,但没有虚构身份也没有引起延误,而且飞机确实延误了就应该赔付,李某顶多算投机倒把不算骗保,您怎么看?

答(郭):保险诈骗罪,也称骗保,刑法规定有五种情形,李某行为现涉嫌“投保人是否虚构保险标的”这一种情形。根据新闻报道,李某投保的是航班延误险,该保险标的就是李某以他人名义购买的某航班,基于李某购买的航班都是真实的航班,而且乘客信息也都是真实的,只不过实际投保人是李某而不是乘客本人,而实践中保险公司对航班延误保险并不限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必须实际为同一人,因此,李某作为实际投保人以他人名义、为他人购买航班延误险不存在虚构保险标的行为,据此,李某行为不能被认定为保险诈骗犯罪行为。

问(媒体):如果在这件新闻上是属于保险公司理赔程序上的风控漏洞,李某是否无罪?如果真的无罪的话,会不会助长这样的薅羊毛叻?还是说属于其他的罪行?

答(郭):李某尽管是航班延误险的实际投保人,但是由于李某是以他人名义、为他人投保,李某就不是该保险的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当被保航班出现延误、保险公司理赔时,李某就不能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身份去领取理赔款,而李某以他人名义领取理赔款,则属于“冒领”保险理赔款行为,属虚构了其本人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身份的事实,且涉嫌数额达300万元,应属诈骗犯罪行为。

问(媒体):这种情形所购买的保险,保险公司有理由拒赔吗?

答(郭):由于李某本人并非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保险公司可以对李某拒赔;但如是机票载明的乘客本人(被保险人),则保险公司应当赔付,而不能以投保人并非乘客本人而拒赔。至于乘客本人获取理赔款后,与实际投保人李某如何结付以及是否结付,则又是乘客与李某之间的法律问题,而这属于另一层法律关系。

郭捍东律师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 首席合伙人、

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公司治理与金融研究中心 秘书长